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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纳入药械飞行检查范围

来源:国医小镇发布时间:2015/7/9
导读: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媒体通气会透露,该局近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药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前的飞行检查主要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环节,新制定的《办法》将使用环节明确纳入其中,医疗机构等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今后也将接受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等特点。《办法》明确,通过投诉举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7种情形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可启动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对需要立即采取暂停生产、使用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检查组应立即报请组织实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食药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联合公安机关等共同开展飞行检查,《办法》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不配合情形进行了细化,并明确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配合检查者进行从重处罚。


  国家食药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药械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也是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责,该局目前正联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医疗器械的相关使用管理办法,共同对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和使用行为监管。


  今年以来,国家食药总局已针对39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收回14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吊销4家经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立案调查10余起。目前仍在进行中的银杏叶药品质量大检查,起因正是国家食药总局在对低价销售企业的飞行检查中,发现有生产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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