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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藏医、蒙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哈萨克医等已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的民族医可以民族医医院为单位进行申报。
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区域藏医、蒙医、维医诊疗中心的单位应为三级民族医医院,其他申报单位要求放宽至地市级及以上民族医医院。
通知明确,申报单位应具有在本民族医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特色优势明显的重点专科,原则上应具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民族医专科)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重点专科,且在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未发生重大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事件。
各有关省、自治区应严格按照名额分配申报区域民族医诊疗中心,申报数量不得多于名额分配额度,否则视为无效。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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