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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生,百病不愁
【摘要】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公开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的要求,在2016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二)简化行政审批。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省各有关行政部门应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报省医改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公布。除涉境外(含港澳台)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
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及中医药、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
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鼓励各地实行“一网式、一门式”政府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地税局等单位参与)
(三)放宽机构准入。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港澳办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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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五)实行医保同等对待。
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六)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七)促进融合发展。
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旅游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八)鼓励公私合作办医。
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与)
(九)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在县域内,促进社会办医发展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有序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十)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完善监管机制。
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
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各级政府可采取综合绩效考评办法,依据考评结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奖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三)规范收费政策。
坚决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中医药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四)保障用地需求。
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
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省卫生计生委、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落实情况纳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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