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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新版《规范》增加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并对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管理、保存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6年,原卫生部印发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新版《规范》有哪些变化?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在组织机构职责方面,新版《规范》增加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要求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在要求其坚持首诊负责制的同时,细化了职责,如“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还要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此外,新版《规范》对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备案、审核、订正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要求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一致,暂不符合的须打印成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进行保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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