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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生,百病不愁
□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黄建银
新加坡、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和菲律宾是中国在东盟的六大医药出口主要贸易伙伴,占出口总额的96.72%,西药类产品占到中国对东盟医药出口总额的近七成。中国对东盟出口的中药产品是以中药材饮片、保健食品和提取物为主。东盟国家对中医药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强劲,中国中医药企业也正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开拓东盟市场。
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三种形式
中医服务贸易“走出去”主要是有跨境支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3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跨境支付。中医药跨境支付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主要集中在中医药教育合作,如北京中医药大学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开设中医药教育合作,为来自新加坡及东盟其他国家的学生提供中医药教育服务。
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中医药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主要是开设连锁药店、诊所、中医院、中医药教育机构以及与中医药相关的机构或办事处。以北京同仁堂为代表的中医药企业在东盟开设了一些连锁药店,一些华人开设了中医诊所,一些中医药大学与东盟国家合作开办了教育机构均属此列。
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主要是中医师到东盟国家一些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中医服务,一些中医教师到东盟国家提供教学服务、短期培训以及中医药从业者到相关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等。
进入东盟机遇与挑战并存
从医药市场角度看,东盟各国存在诸多不利于中国医药企业开拓的因素。中国医药企业至今仍未能真正进入东盟市场,其中原因之一是企业对东盟市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了解和判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助推双边医药贸易,关税将不再是双方医药贸易的主要障碍,主要障碍来自于一些非关税壁垒。
首先,东盟各国均对药品设置了程度不一的准入标准,而且目前尚未形成互认机制,严重阻碍了双边医药贸易的顺利发展。泰国的药品质量标准通常以泰国、美国、英国和国际药典为准,也部分参考日本药典和中国药典;新加坡的药品注册主要是在其药品法的大框架下实施的;在马来西亚,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及化妆品都要登记注册,并对生产商、批发商、进口商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越南对医药行业的监管政策不透明,它虽允许国外厂商设立办事处,直接进口药品,但禁止在国内分销。
在东盟进行药品注册及贸易非一日之功。但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4月份在越南召开的东盟峰会已就东盟统一医药技术标准进行协商,将“东盟通用技术文件”作为制药公司向东盟十国提出药品批准申请的唯一格式。标准实现统一后,出口东盟的药品只需通过一个国家的申请认证,就可以在其他东盟国家通行。这是一个趋势和利好因素。
其次,我国医药产品仍难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公立医院等主流渠道。个别企业的产品成功进入了东盟一些国家的医疗保险体系,这仅是个例。其中有市场开拓不力的问题,有当地注册门槛的问题,也有一些政治上的因素,有待各方面一起下大力气,共同推动解决。
第三,部分国家政治环境不稳定,假药盛行、国际药典(IP)制度缺乏、政府管理力度跟不上,成为目前中国企业进入东盟的一大障碍。
好的方面是,在中药领域,中国-东盟双方产业的互补性突出,合作潜力巨大。如东盟国家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国内众多中医药企业因药材成本上涨带来的压力。
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的主要障碍表现为中医药在东盟各国中的法律地位、中医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认可和开业权等方面的问题,即表现为国内规制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政策措施和具体落实问题。
在2007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第五条“国内规制”的第四款,“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各缔约方应按照GATS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共同审议有关这些纪律措施的谈判结果,以将这些措施纳入本协议。各缔约方注意到此类纪律应旨在特别保证以下要求:(一)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二)不得超越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限度的负担;(三)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以及第六款,“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一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程序,以核验任何其他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虽然中国与东盟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就“国内规制”和“市场准入”做了原则性指导意见,但对于中医服务贸易在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方面的具体承诺较少,有承诺的国家的承诺水平也不高,成为制约中医服务贸易在东盟国家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比如泰国立法承认中医医疗的合法性,但没有给予中医医疗机构合法地位,目前泰国所谓的“中医医院”,其合法注册的法人是泰医医院,也就是说在泰医注册的医院中进行中医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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