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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争议 中医药立法将破解发展瓶颈

来源:国医小镇发布时间:2015/12/18
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会议决定,将上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1983年出现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算起,中医药法迄今已“怀胎”32年。此次《草案》一经通过,新华社、《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多家权威媒体均第一时间对这一中医药领域的重大事件进行了报道。受访专家认为,《草案》将对振兴和传承中医药事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系和国民健康保障体系、探索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难题发挥切实作用。

  条件成熟

  《中医药法》从上世纪80年代起,经过多次调研、咨询、起草、修改,首先在法律性质上达成一致——要出台一部中医药事业扶持促进法。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医药行业内部对立法呼声很高,2003年,国务院先行出台《中医药条例》。2008年,《中医药法》立法工作终于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后经社会各界、相关部委反馈意见,今年12月9日,该法首次走出国务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但走出国务院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律就能落地,《中医药法(草案)》还须经全国人大三审。”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速推进,中医药事业得到前所未有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中医药服务的活力显著增强,对一些长期影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探索和解决有了明显改观,同时也对加快中医药立法提出更大的期望。

  思路明确

  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医药领域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行业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依据。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为维护民众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中医药法》,必须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保持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并注意做好与医药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专家认为,在立法的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的作用。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制度创新,力求有所突破。三是立足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四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五是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的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六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

  解决问题

  面对《中医药法》的前景,多位受访者持乐观的期待态度。“这部法体现了沟通、妥协的智慧,更将有助于在未来解决一系列困扰中医药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一位受访专家说。

  中医药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解决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三是加强中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问题。四是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化解争议

  虽然立法呼声大,但围绕中医药立法的各种争议、博弈也从来没有断过。据了解,201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很多争议仍然存在。

  首先,关于该部法律名称的不同意见来自国家民委。据悉,有少数民族医药界人士认为,采用《中医药法》的名称,没有体现民族医药,建议选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法》等类似名称。

  参与立法的不少人士表示,中医药本身有广义、狭义两种内涵。后者有汉民族医药的意味,而前者涵盖整个中华民族所有传统医药、民间医药等。取名《中医药法》,是取其广义概念。

  其次,《草案》中不少涉及中药材、中药制剂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也引起了药监部门的反弹。如《草案》规定,具备一定能力的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为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即可……药监部门担心,这些规定会影响用药安全。

  即使在卫生部门内部,对《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有不同意见。如《草案》提出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仅从事传统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师。后者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即可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一位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官员向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可能埋下医疗安全隐患。

  不少专家则表示,中医药的创新、继承有赖于此。“这样一个制度创新,从表面上看,它主要关系到那些没学过西医药的中医,尤其是民间的地道传统中医,实际上却涉及中医药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问题。那就是,对地道传统中医药医疗服务和药品,究竟应不应该给予明显不同于西医西药的管理思路和方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曾对媒体表示。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慎明也表示,民间中医药是未来中医药重要的创新源泉,民间中医培养模式更贴近传统培养模式,也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方式。

  针对包括上述争议在内的不同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业内权威专家多次指出,应该本着促进立法的原则,一边推动立法,一边帮助完善相关法条。这种意见被认为对后来法律的向前推进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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