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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新政 大家都在关注啥

来源:国医小镇发布时间:2015/4/1
导读:
□首席记者 曹 政□

  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政策一直是社会和行业关注的热门话题。2月底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后,药品招标采购新政的各项细节引起了各方关注。近日,在健康报社组织的一场由医院、企业、行业协会、卫生行政部门等参加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座谈会上,各方代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30天回款如何做到

  “医院院长有时候真难做。”座谈会上,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孙晓阳忍不住吐苦水,“新出台的文件虽然是个好政策,但可能会在落实时遇到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我们30天回款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医保不能按时支付怎么办?”孙晓阳说,通常情况下,医院需要垫付医保费用,如果医保结算不及时或者有拖欠,医院整体运转就要受到影响,“就像发动机一样,没油就不能转了”。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一位负责人表示,从她对山东多家医院调研的情况来看,院长们普遍担心钱的问题,“应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指导意见》的落地提供支持,包括医保部门及时拨付医保费用。”

  作为行业协会代表,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会长宋瑞霖理解医院的难处。“结款问题一直是个老大难,现在许多医院给企业回款的时间都是6个月,有的甚至拖1年,但是要让企业直接和医院谈这事,也很难。”他说,必须要有医保的参与、配合,只有在医保及时结算的前提下,30天回款才有保证。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指导意见》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和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三医联动,涉及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大家各负其责,才能解决三角债的问题。”他说。

  也有专家建议,能不能参考一些省份在基本药物集中支付时,由政府出面设置周转金的办法,给公立医院回款也设立周转金。

  ■辅助用药怎样严控

  医院院长和药剂科主任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医务人员药品使用的监管。《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尹明芳说,辅助用药过多过滥的问题非常明显。江苏省2014年用药量数据统计显示,在用量大的前200个品种中,有20%的药品是辅助用药。

  不过,在会上,辅助用药的一些基本概念引起了讨论。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药剂科主任表示,界定辅助用药不能只是简单套用国际指南,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衡量指标,建立临床用药的综合评价体系。

  “能不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把辅助用药目录制定出来,明确辅助用药的范围,最好具体到品种。”会上,有药品招标部门的负责人建议,制定目录后,在招标的时候可以对目录内的药品严格控制,设置相对较少的竞价组,以增强竞争、降低药价,或者采用省级联合采购的办法压低药价。

  也有医院院长建议,参照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的办法,对辅助用药实行分级管理。“比如,有一些辅助用药必须由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开具,讨论审批后才能使用。”他说。

  ■国际认证还可扩展

  《指导意见》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特别是在经济技术标书环节,把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这实际上是在招标过程中引入了国际认证,引起了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关注。

  “对于那些优质仿制药,单列出达到国际认证这一条,这让优秀国内生产企业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宋瑞霖建议,在《指导意见》里,国际认证参考只写了欧盟、美国、日本,可以将加入了ICH体系(由美国、日本和欧盟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药品注册协调机制)国家的认证作为参考,逐步规范相关指标。

  “当然也不能一下子放宽,否则也会有问题。比如欧盟认证,千万不要变成欧盟国家认证,欧盟25国里某一国通过的认可,不等于欧盟认证。”宋瑞霖说。

  齐鲁制药代表吴刚也建议,除了欧盟、美国、日本外,类似澳大利亚这样作为PIC/S(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主要成员,实行最严格监控标准的国家认证也可以考虑纳入参考指标范畴。“应该给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环境,鼓励国内企业更全面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政策落实要靠多部门联动

  “要把药品集中采购放在公立医院改革当中进行考虑。”药政司一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要落实,单靠卫生一家做不了,必须三医联动,“一旦走进深水区,需要多兵种、陆海空联合作战,才能收到改革的综合成效”。

  从另一角度看,药品招标改革也会对公立医院改革产生影响。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鸿鹏表示,随着公立医院改革深入推进,加强药品集中采购,遏制医院用药价格虚高问题摆上政策议程,把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向公立医院延伸,对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三医联动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建立起完善的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尤其切断以药补医机制之后,提高公立医院对药品采购的参与程度,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助于发挥医院用药主体的作用,促进形成合理价格。

  “从今后发展来讲,药品集中采购要和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结合起来。”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集中在讲怎么“买药”,随着今年各地公立医院启动新一轮集中采购,相关的配套改革也会尽快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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