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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将实行分类采购

来源:国医小镇发布时间:2015/3/2
导读:
    本报讯  (首席记者曹  政)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抓紧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公立医院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

  据了解,此次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一大亮点,是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分类采购实施后,公立医院将通过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集中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立医院的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环节,《意见》提出,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恶性竞争,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

  《意见》还对药品流通的多个环节提出要求。如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明确药款结算时限,强化合同约束;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意见》提出,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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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鼓励地方探索创新

  1.打破区域界线

  《意见》提出,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四个有利于”是指,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2.放权试点城市

  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意见》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3.开放“绿色通道”

  为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意见》允许各地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另行组织集中采购,避免药品研发、新药上市与临床使用脱节,影响患者用药。

  药价谈判机制细则正在制定中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药品、独家品种等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具体实施细则仍在制定中,其将作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缺乏竞争,通过集中采购的竞价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建立谈判机制。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谈判机制,是利用市场机制,通过量价挂钩,以市场换价格,让这些药品的价格通过谈判回到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区间,但建立国家谈判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谈判办法。

  有专家表示,价格谈判机制可能会采取分级分类形式进行。分级是指省级谈判机构能够通过谈判降低价格的药品由省级谈判;省级谈判难以降价的药品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价格谈判,谈判价格全国统一执行。分类是对临床用专利药品、公共卫生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分别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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