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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函,决定新增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此前,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省作为首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探路,目前,我国综合医改试点已达11个。
通知要求,新增试点省份建立健全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形成符合实际、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医改工作从试点探索、单项突破逐步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推进。
通知要求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省的改革经验,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集中力量攻坚突破。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整体配套推进医改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对于国家层面明确的综合医改重点任务要坚决推进,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通知强调,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综合医改试点负主要责任,尽快在全省启动部署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并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提高综合医改方案执行力。国务院医改办将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与试点省份上下贯通、与相关部门横向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改咨询专家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法,指导地方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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