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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中医药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此前已由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对草案进行了说明。
草案明确,中医医师可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获得资格。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增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带徒授业,拓宽教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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