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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事禁忌劳动的保护

来源:国医小镇发布时间:2016/6/22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小知识------------------------------------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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