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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裁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相关解释规定: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孕妇享有不加班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标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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