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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今起县以上医疗机构购药需网上采购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发布时间:2015/2/9
导读:日前,记者从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从2月9日起,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 ...

 

    日前,记者从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从2月9日起,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全面执行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基本药物品种,不得网下采购。已采购的以往中标品规,可延期使用至2015年3月31日。对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类药品暂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继续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据了解,从去年11月起,省卫计委制定了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挂网工作方案,明确要以省为指导,区域为单位,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组成议价联合体,实现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省市联动、各级参与、统一平台、集中议价、挂网采购。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前进一步下发《通知》明确,基本药物原则上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品种配备使用,县级以上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达到一定的配备使用比例。至2015年底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0%,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不低于50%。单独定价药品,如不能执行基本药物价格,限县级及以上医院使用;竞价品种综合评分高且价格高者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经价格整理后价格仍然异常的,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限县级及以上医院采购和使用(常用低价药品除外)。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次中标价格采购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其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根据有关规定,其销售价不得高于中标零售价(本次采购平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常用低价药品零售加价后不得超过日均费用化学药品3元、中成药5元的标准。以上价格均含配送费用。实行中标药品价格动态管理。对列入省重点监控的品种(品规),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总采购金额的3%。对新加入参与配送的企业(以年度计算)给予一年度的配送准备宽限期,若宽限期满总积分仍低于60分者,或两年没有参与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配送,取消其配送资格。中标企业品种直接配送应覆盖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需要。


  该《通知》还明确,各级卫计和监督部门要开展对中标结果执行、网下采购、使用非中标品种、采购与配送品规不一致、擅自提高采购价、不按时结算药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诚信等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上传处罚结果至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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