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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安全”重修法更需重执法

来源:健康报发布时间:2015/4/22
导读:□本报记者 叶龙杰□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让《食品安全法》自去年开始大修起就备受关注,4月2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今后如 ...
□本报记者 叶龙杰□

  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让《食品安全法》自去年开始大修起就备受关注,4月2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今后如何执行到位,成了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法律不能成为“稻草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来说,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但如果没有认真执行和严格监管,将造成“国人什么都不敢放心吃”的严重局面。《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通过后,应该严格依法实施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如果发现问题不严肃查处,法律就会成为一个“稻草人”,成为一纸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说起了最近的“毒西瓜”事件:山东有12人吃西瓜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被查出有机磷中毒,一名孕妇甚至因为毒素侵入血液导致胎儿不保。“这说明《食品安全法》只是在那里‘挂着’。西瓜从海南运到山东,这一路有多少监管环节?从西瓜地里到人嘴里,又有多少环节?目前来说,《食品安全法》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应尽快通过,明确监管职责。”

  明确《食品安全法》是“基本法”

  “大米、蔬菜、水果是老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这些食品的食用标准和监管,更应该细化、具体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云川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对农业投入品作出的规定“应当遵守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从目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仅未对食用农产品作出明确定义,监管标准也没有从安全性、营养性等方面区分于其他农产品,极易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源头出现薄弱环节。他建议,将食用农产品统一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并对农业、林业、食药等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监管脱节和重叠问题,真正实现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链条的全面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龙超云建议明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他说,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80多部与食品安全相关,同时又相对独立的法律、规章。“这些法律、规章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完全按照食品安全的理念和原则来,导致食品安全链条各环节衔接不顺畅,甚至条款之间还存在冲突。”他建议统筹考虑《食品安全法》在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食品安全法》是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监管措施要再积极一点

  三次审议稿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说,我国每年的农药生产量是300多万吨,国内使用大约占一半,高于国际上的平均使用水平,特别是蔬菜、瓜果用量较大。我国农产品目前供给充足,减量化使用农药是有空间的,在措施上要再积极一点。

  “为什么有这么多内地人到香港买奶粉、饼干、药品,因为他们认为香港的可能更安全一点。”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健仪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能不能达到增强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这个立法目的。三次审议稿比原来改善了很多,但刑罚还是太轻。“中国有句话叫‘治乱世,用重典’,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应该‘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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