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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为烟草利益“留口子”

来源:健康报发布时间:2015/3/16
导读: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可在烟草制品专卖点室内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亦可向销售者发送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要留下一个口子,烟草业必然千方百计冲决 ...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可在烟草制品专卖点室内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亦可向销售者发送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要留下一个口子,烟草业必然千方百计冲决堤坝,使烟草广告成为滚滚洪流。”对于零售终端不限制烟草广告的方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烟草广告必须全禁
  “如果烟草零售点不能放在禁止之列,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将流于一句空谈。”沈进进说,当前烟草业利用法律漏洞或监管空白,大肆进行烟草广告和促销,特别是烟草零售点。此外,烟草企业还假借“社会责任”为名,赞助教育、体育、文化和其他事业,实质是在进行烟草营销,诱使更多人吸烟。
  烟草制品专卖点包括专卖店、形象店、示范店、超市、商场、食杂店、便利店、报亭等各类公共场所。目前,全国的烟草零售点有540多万个,且这些零售点密集分布于学校周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陇德说,我国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规定的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仅限于“广播、电影、电规、报纸、期刊”5类传统媒介和影剧院等4类公共场所。因此,多年来不但烟草户外广告、变相广告远未能禁止,且随着互联网、移动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的出现和迅速普及,烟草广告、促销日臻泛滥。
  沈进进说,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列举中,扩大、增加了所禁止的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地点以及所允许的烟草广告需要满足的条件。然而,二审稿虽有进步,却仍未能跟上法律和实践的发展需要。
  “如果这个口子一开,将为工商管理部门执法带来无数矛盾。因为《广告法》禁止了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所有烟草广告,但烟草专卖点是公众可以进入的公共场所,且无处不在。”沈进进说。
  如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已生效9年。其中第13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对此,代表委员纷纷表示,禁止烟草广告最佳也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明确“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能留有任何余地。
  王陇德提出,在“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前提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应增加以下内容: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烟盒包装做广告;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或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广告宣传和促销;禁止烟草企业以任何形式冠名,进行烟草广告宣传和赞助活动;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
  ■控烟立法要走出“画饼”困境
  据了解,虽然《公约》在我国已生效9年,但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环境仍旧缺乏。《公约》第8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采取立法等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等接触烟草烟雾;第11条要求烟草包装采用带有图形警示的标识;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的危害。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无烟环境法律法规,尽管部分省(市)有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出台,但缺乏有效监督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所副所长杨金生特别关注二手烟问题。他建议,国家层面首先应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什么是公共场所,实行刚性执法,将控烟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考核挂钩,与单位一把手政绩挂钩,对控烟不利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记者了解到,目前除学校、医院、政府机关以外,企业单位、旅游景点、公园车站、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商场宾馆、餐馆酒店等公共区域仍未作为重点场所开展控烟工作。
  据悉,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已有16个城市立法控烟,覆盖近1/10人口。杨金生认为,从国家层面立法控烟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他建议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尽快颁布。
  此外,由于缺乏执法主体和监督环境,有法难依也是我国控烟工作面临的一大困局。据北京市爱卫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市控烟面临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市爱卫办只有1个人在管控烟;各区(县)爱卫系统管控烟的都是兼职,实际上只有半个人。”北京市常住人口中,15岁以上吸烟者有188万人,与此相对,监督执法力量只是杯水车薪。
  沈进进指出,从实践执法情况来看,控烟立法法律实施效果非常差,执法不严的现象非常普遍。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多地方十几年来没有开出一张罚单,执法难成为阻碍控烟工作前进的又一大难题。他提出,控烟立法要走出“画饼”困境,应当多措并举,公共场所的拥有者、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顾全大局,减少部门利益,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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